【田申律师】“遗产”分配不均,萧山公婆状告儿媳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6:00点击次数:3185次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虽然因病痛等原因而死不免会让人有些许遗憾,但人死之后,家属为了争夺死者遗产而大闹公堂,以致亲属反目的,却着实是一场人间悲剧。萧山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其中涉及到的一次性抚恤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这两笔款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双方对此争议较大,这问题或许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案情简介]
本案两原告王某和钟某系死者父母,被告系死者配偶,死者一生未生育子女。死者于2013年1月6日去世之后,留下了银行存款、商品房等诸多遗产,还有诸如因死者死亡而可以从社保部门领取的一次性抚恤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其他类型的财产。后因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争议较大,故本案两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依法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两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死者的所有遗产,并对遗产在扣除被继承人抢救费用和办理丧事费用后进行平均分割。
[庭审过程]
本案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死者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而对于一次性抚恤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这两笔款项的争议尤为激烈。笔者针对这两笔款项,在庭审时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笔者认为,这两笔款项并不属于遗产,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这两笔款项明显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因此不属于遗产。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基本认同笔者的答辩意见,后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遗产继承纠纷问题。
[律师观点]
一次性抚恤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这两笔款项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无一例外,都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抚恤费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这两笔款项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另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一文开篇中,提到该笔款项的目的是“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笔者认为,从这两笔款项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这两笔款项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这两笔款项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这两笔款项的由来主要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帮助,又夹带着一点精神抚慰的作用。在实践中,一般可由相关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单独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种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编辑:田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