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2023.2.11
自2022年8月1日起,杭州市施行《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内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若干意见》共30条,主要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个人住宅、政府直管公房以及代管房产住宅、“换约续租”住宅、宗教包租产住宅、非住宅房屋等房产的补偿安置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对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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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未登记建筑物可参照
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补偿的条件
建成时间 |
条件 |
1983年12月10日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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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10日至 1992年8月12日 期间 |
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
1992年8月13日至 1999年12月31日 期间 |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
未登记建筑认定流程
01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所在街道(乡镇)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测绘、汇总资料证据等)
02
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登记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03
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或区、县(市)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收到申请后30日内)
04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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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少于48平方米
的个人住宅的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 |
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 |
产权调换 |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
低保、低边家庭和特困人员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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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特殊房产的补偿安置
房产类型 |
被征收人 |
承租人 |
直管公房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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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承租人提供价值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供其承租 |
单位自管公房住宅 |
对被征收人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 “换约续租”住宅和宗教包租住宅 |
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
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向承租人另行提供价值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供其承租 |
政府代管住宅 |
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房屋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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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补偿内容 |
补偿标准 |
停产停业损失 (选择其一)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 |
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为不低于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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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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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费 |
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
产权调换:给予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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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不低于80%的,补偿协议生效;低于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承租人。
结束语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为《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作了更加细致充分的规定,为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坚实的政策依据,有效提升我市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有力强化全市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市域一体化的现实需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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