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蓉律师】“说谎”的眼睛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5:00点击次数:3065次
记忆并不像录像机,对记忆有信心并不意味着准确性,压力下的人们对事件的记忆能力并没有提升,的确,我们记住了一场恐怖事件,但是压力削弱了我们记忆事件细节的能力,一旦记忆受到污染和影响,冤案就有可能发生。
[馒头摊血案]
2006年4月2日晚,宋磊酒后闹事踢翻了一个馒头摊,摊主让宋磊赔200元钱,摊主儿子刘心拿刀吓唬宋磊,双方发生争执,宋磊心中不服,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遂将口袋中的零钱甩在地上,并从附近宋航的租房内拿来一把尖刀和一把菜刀,继续与摊主一家争吵。宋航、宋玉、宋飞闻讯赶来,冲入现场与摊主一家打了起来,宋磊见有人帮忙即持刀追刺摊主侄子赵春,刺伤赵春胸部,后赵春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宋飞逃跑,2011年7月8日被抓获,2011年12月,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宋磊见同伙赶到即持刀追刺被害人赵春,被告人宋飞也持刀砍击被害人,致被害人赵春全身多处被刺,心脏、左肺、脾脏、左肾破裂,造成大量出血死亡,被害人刘心构成轻微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纪实]
一、发现问题
起诉书认定“宋飞也持刀砍击被害人”,但宋飞的供述中说他没有砍被害人,只是抱住刘心并将他手里的刀打掉。
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尸检报告等。
证据一件件的排列着,我在思索着。来自宋飞一伙的证言,没有一个人提到宋飞持刀砍击被害人。可是,来自馒头摊主的证言,却提到宋飞和宋磊一起去追被害人赵春,并在赵春的头上砍了一刀。
那么到底是宋飞为自己开脱还是馒头摊主的证词是错误的呢?宋飞到底有没有砍人呢?
二、矛盾的证言
本案案发现场人比较多,为了能清楚的掌握众多证人证言,我将案件中全部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摘录下来,通过对比发现:
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刘心的证言、刘心父亲的证言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宋飞参与了殴打摊主的儿子刘心的过程,并且殴打刘心的行为与被告人宋磊杀害被害人赵春的行为在同一时间进行。
而证人馒头摊主的证言却说宋飞和宋磊一起追赵春,即否定了宋飞参与殴打刘心的可能性。显然与以上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有冲突,宋飞怎么可能分身两人,一边与宋玉等人殴打刘心,一边与宋磊追击赵春呢?
三、不可忽视疑点
尸检报告确认,被害人赵春系被单面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左肺、脾脏、左肾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馒头摊主陈述宋飞砍击赵春头部,但报告中未提到被害人赵春的头部有刀伤。
[办案收获]
孤证不能定案,任何种类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没有确定性。根据在案证据最终法院仅认定了宋飞对刘心进行殴打的事实,并对宋飞进行了减轻处罚。
时常在想,要做一个出色的律师该怎么来“看”证据呢?著名鉴识专家李昌钰说:“站着看、弯腰看、腰弯深一点看、蹲着看、跪着看、坐着看、各种方法综合起来看。”,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哦。
(编辑:王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