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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碧君律师】真假测谎来分辨 萧山跑在高院前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4:00点击次数:3223次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当事人对簿公堂后,很多都会对借款事实、交付金额、利息支付等问题争执不下。真真假假,甚至让法官都感到难以辨别。有些当事人会主动要求测谎,那么,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2011年,萧山法院受理了徐某诉楼某民间借贷案件,率先将测谎结论运用在案件中;2014年,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新规定,明确“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现笔者结合萧山的以往案例和我省最新案例,谈谈测谎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简介]
  一、2010年4月,楼某向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2011年3月,徐某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某归还借款7万元。被告楼某答辩称,2010年12月30日,楼某在某农行取款4万元后就交给原告徐某,作为返还借款,但原告当时未出具收条。在征询并取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双方争议的“2010年12月30日被告有否返还原告4万元”的事实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认为,认为受测试人徐某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受测试人楼某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二、2011年9月、2012年3月、2013年6月,吴某向孔某借款200万元、150万元、110万元。2014年2月,孔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借款46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注明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取款凭证,以及150万元、11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吴某答辩称,他只向孔某借了200万元,而且已经还清了。在征询并取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委托前述机构对原被告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认为,孔某对150万元和110万元的借款陈述可信度较高,他在否认吴某向他归还过200万元现金时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吴某否认个人借款150万元和113万元的陈述时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对归还孔某200万元现金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裁判结果]
  第一个案例,2011年10月份,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心理测试的结果虽不能单独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但可作为辅助参考,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结合存取款录像和被告的调查笔录,应认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锁链,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后徐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件,2015年1月份,省高院在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的基础上,结合测谎结论,认定:吴某陆续向孔某借款合计460万元后,仅偿还200万元,尚欠260万元,一审判决如下:吴某归还孔某借款260万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表明我国在证据制度中正式引入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既是顺应庭审模式由原本的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的改变,又能够保障法官在正确适用规则基础上的自由裁量,在追求客观真实理念下,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而测谎结论的运用就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体现。
  笔者注意到,从2007年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已经接受上海、江苏、浙江乃至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委托为法院审判提供司法心理测试(测谎鉴定)服务,完成了上百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测谎鉴定。虽然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未将测谎结论纳入证据制度的修改;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说,测谎测试的结论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我省出台的新规定认为测谎测试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就本地区实践来看,对于测谎及测谎结论有下述需注意的地方:
  1、进行测谎测试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可能会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而只有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委托相关部分进行测谎测试。这与一般的申请鉴定有着极大的区别,在一般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需要申请鉴定的,一般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即可,无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2、对于测谎结论的证明力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在以往的案件中,法院大多将测谎结论为辅助参考,我省出台的新规定明确“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一个明显的新跨越。
  3、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作为一种心理分析,测谎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无法达到证据的要求。也是出于这个角度的考虑,在我国,谎结论尚未归属于法定直接证据。在实际的案件中,测谎结论可以加强和巩固法官在证据复杂或证据不足情况下的逻辑判断,但还是需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链,测谎结论才能最终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恐涉嫌伪造证据,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充分性,更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法条释义]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进行测谎测试的诉讼契约,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适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地进行判断,并公正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编辑:程碧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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