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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婷律师】交通事故无责居然不能全赔?!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3:00点击次数:2998次
  众所周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举足轻重,往往具有一锤定音之效。而在一般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往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也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然而,无责任方就一定不用赔偿吗?全责方也就一定要全赔吗?笔者现结合自己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来阐述这背后的法理。

[案情简介]
  王某系孙某的长辈,2013年3月某天凌晨,两人喝酒、吃夜宵后回家,孙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王某,两人均未带安全帽,沿萧山区通惠路引桥附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益线时,孙某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坠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孙某负全责,王某无责。在事故发生后,孙某已为王某垫付8万多元的费用。后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庭审过程]
  本案中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但笔者认为在事故中,作为被侵权人的王某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孙某的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就责任认定提出的三点答辩意见:1.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明知孙某系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仍搭乘,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安全隐患,自身就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王某在搭乘时未带安全头盔而导致头部受伤加重,致使损害扩大,王某应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责任;3.王某系免费搭乘,按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王某也应自负一定的风险。综上孙某对王某的损害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自负部分损失。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也采纳了笔者的答辩意见,考虑王某方自身存在过错,判决孙某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总数的70%,减去已支付的8万多,尚需支付26万余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73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两种责任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区别在于,第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前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3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8条的规定,后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6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的规定;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标准。
  交规在心中,安全在手中。虽然全责不等于全赔,但遵守交规一定等于没有责任。珍爱每一次出行!
(编辑:赵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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