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诸XX在工作过程中,与工友发生争执,持铝合金直尺打击被害人,致被害人脾脏等破裂,构成重伤。当事人家属一开始未聘请律师,在公安阶段及检察阶段,一度相信了所谓“老乡朋友”的话,托人找关系,试图将人保出来,一直未果。直到法院阶段,当事人家属才从老家赶来,怀着焦急的心情找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王玥律师。
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通过法院进行阅卷,并在阅卷后的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王律师的细致阅卷,找到本案的疑点,并与犯罪嫌疑人多次的深入沟通,了解事发经过。最终王律师通过巧妙的庭审提问,向法庭全面展示了事发经过,特别突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事发当时的主观、客观方面具有的从轻情节,以及本案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的特殊情况,并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请求。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虽然后果严重,被害人已构成重伤,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面、客观行为方面有着从轻的情节,及本案的后果与多种因素有关,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工作认真、执着的态度、庭审上娴熟的辩护技巧表示非常认可及感谢。此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判决书节选]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时7时30分许,被告人诸某某因“泥水工”与“小工”的工种配合琐事与“小工”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推搡及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诸某某用铝合金制的直尺殴打张某某,致伤。次日,张某某感觉腹部疼痛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脾挫伤及左胸腹部软组织挫伤而住院治疗,同月24日出院;同月27日张某某便后腹部无故疼痛并加剧,再次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迟发性脾脏破裂,腹腔内积血。左胸部挫伤,行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沈某某、章某某、王某丙、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病理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张某某署名的“要求对诸某某从轻处罚的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据复印件,到案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