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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律师】土地转让有风险 萧山数人获刑责

更新时间:2015-01-21 13:57:00点击次数:2768次
[案情简介]
  张某是萧山人,十几年前开始经营五金厂,生意一直挺不错。2011年7月,张某以新注册的杭州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名义竞得了5亩工业用地使用权。张某在对该宗土地未作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采用“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以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杨某等四人,非法获利90万元。在工商部门的公司变更登记中,只显示张某将五金工具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等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股权的实际价格。
  杨某等人取得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为非法牟利,4个月后杨某等人如法炮制,再次以“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以35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了李某。此事经群众举报案发。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抽逃出资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另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每人罚金21万元的刑罚。

[风险提示]
  本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在参与本案辩护过程中,对几名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极度缺失感到遗憾和惋惜。这其中有着商海里打拼十余年、经营企业数十年的老企业主,也有着年纪较轻受过高等教育的八零后,但这些人对于土地流传的法律规定、程序都知之甚少,头脑简单地以为以往没有因转让土地而被判刑的先例,从而放松意识。特别是由于不懂法,听闻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流转。孰不知,法律不因任何人不懂法而不予追究,任何的行为都要严格依法进行。
  土地转让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否则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也会因此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涉及法律行为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分析,防范法律风险。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三)项为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到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20%以上。
(编辑: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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