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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蓥律师】民间借贷案件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4-10-13 18:25:00点击次数:2639次
民间借贷的管辖权最终由中山转到萧山

       2013年9月17日,尹某因收到广东中山市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请求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系简单的民间借贷,对方手上有一张16万的借条,而且有尹某的签字,并且在借条上写有收到现金16万元等字样,一般这种案子基本上就是输定了,我也因此得出了悲观的结论。
       之后,我仔细的询问了尹某,希望有什么特别的情节,能够对我们有利。尹某将事实告诉了我,这是一笔在澳门的赌债,原告他根本就不认识,当时交付的是筹码而非现金,他根本就没去过这个叫中山的地方,合同履行地是原告任意填写的。基于这些事实,我又再次询问具体的借款时间,他说是2013年8月24日,而不是8月26日。我看到了渺茫的希望,如果想有一个好的效果,必须先把管辖权夺过来,不然耗时耗力也徒劳无功。幸好时间过去的不长,我和他一起回忆在26日他的一举一动,哪些可能会留下书面证据,就是我们迫切需要的。但是一个人如果在自己的家乡,其实很难留下什么真正有用的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在这里。证据只收集到了一些,时间已经快来不及了,我先根据现有事实以及证据,提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澳门,而非中山,向中山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
        2013年10月左右,我奔赴中山,一个靠近珠海的城市,陌生的城市总会有各种麻烦不断,更坚定了要把管辖权拿回来的决心。法院组织了法庭调查,我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并从中山到杭州的地理长度,相应航班的记录等等,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肯定在杭州,不在中山。对方直接懵了,改口是在24日下午先从澳门的珠海口岸出来后再转到坦洲再从深圳坐飞机到杭州的,虽然我还没去过澳门,但我发现我当事人的入关口岸并非是珠海口岸,而是深圳那边的福永口岸入关,这才符合去深圳坐飞机的正常惯例,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根本就不认识,他又是如何在一个人的情况下经过珠海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再回到深圳的。对方又提出,双方一直在用电话交流。我要求对方提供其手机号码,并询问我当事人的手机号码。我向法院要求调取我当事人的通话记录,法院予以同意。最终,在我当事人的通话记录中根本没有对方当事人的任何信息,一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萧山法院。
       对方当事人又向中山中院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中山中院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该案正在移送萧山法院途中。
    【特别提醒】
    任何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只要它不是事实的真相,只要你去找总会有瑕疵,可以被发现,进而保护你的利益。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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