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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婷律师、朱娜飞实习律师】找了个代驾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起诉了代驾……

更新时间:2018-04-18 10:48:14点击次数:3410次

  2015年的某晚,看到酒态显现的鲍先生走出酒店门口,代驾司机张先生主动向前询问是否需要代驾业务。双方商谈好价格之后,张先生便接过鲍先生的车钥匙,送鲍先生回家。然而,驾驶经验丰富的张先生开车至某处时,没留心路况,与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对方车辆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两年之后,上述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事项均已处理完毕,代驾司机张先生以为可以松一口气,却不料,张先生收到了鲍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起诉材料。原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鲍先生支付了其车辆的修理费4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鲍先生作为消费者,请人代驾的目的就是要对方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而张先生作为代驾司机在提供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违约,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合同对方鲍先生的损失,应当由张先生承担。所以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保险金40000元后,来向张先生进行主张要求张先生赔偿该损失。

“我驾驶鲍先生的车辆明明是经过鲍先生的认可,这鲍先生的车辆明明投保了有车损险,保险公司收了钱却不想承担风险,没有道理啊。而且事发后,代驾费我分文未取,保险公司却还让我承担鲍先生车辆修理费,这以后,我还敢做代驾么。如果法院判决我来承担责任,那以后代驾的都不好做了。张先生向律师说道。

那么,本次事故中的鲍先生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先生追偿呢?

律师分析: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而非“人”。

事故发生时,车主鲍先生就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物”而非“人” ,保险公司就该车辆因交通事故(保险合同项下应当赔付的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2、张先生鲍先生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并非故意所为,而“代驾”本身并未增加保险标的出险风险。机动车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驾驶人不属于同一人现象为常态。

本案中,车主鲍先生同意张先生驾驶案涉车辆,且张先生持有合法驾驶证,故张先生及其驾驶案涉车辆是一次合法驾驶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车损,由保险人按约赔偿。张先生驾驶鲍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鲍先生车辆损失,该损失并未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3、张先生非《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无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前提条件是被追偿人为“第三者”。

本案中,不论保险公司是基于张先生违反合同约定,还是基于张先生对车辆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行使该权利的应受《保险法》的约束。张先生作为案涉车辆车上的组成人员,并非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车辆驾驶人张先生行使追偿权。

 

(编辑:赵婷婷律师、朱娜飞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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