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CASE
我们的案例
推荐内容
我们的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我们的案例

【朱俊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4-08-04 18:14:00点击次数:2663次
两次事故全责就该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介绍:
    甲系乙的老乡和长辈,2013年3月某天凌晨,两人喝酒、吃夜宵后回家,乙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甲,两人均未带安全帽,沿萧山区通惠路引桥附近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益线时,甲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甲坠车受伤,乙继续驾驶该摩托车向前行驶,摔倒后与丙驾驶的小型越野汽车发生碰撞,两车都有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两次事故,乙均负全责,甲和丙无责。丙车系某公司所有。在事故发生后,乙已为甲垫付8万多元的费用。后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某公司赔偿甲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0余万元。丙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
    一、丙、某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包含了2次交通事故,丙是第2次事故中的受损车辆。丙驾驶的车辆虽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系乙某醉酒驾驶且违法禁令标志通行,交警部门认定乙负第二次事故全责。甲受伤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并非第二次事故,丙与第一次事故无关,且甲无法证明其受伤行为系丙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向侵权人主张,甲的受伤与丙驾驶车辆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丙和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保险公司也不需赔偿。
    二、乙对甲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两次事故的全责,但本律师认为在第一次事故中,作为被侵权人的甲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乙的责任。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对于责任认定的几点答辩意见:1.甲在事故发生前,明知乙系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仍搭乘,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安全隐患,自身就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甲在搭乘时未带安全头盔而导致头部受伤加重,致使损害扩大,甲应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责任;3.甲系免费搭乘,按利益风险一致的原则,甲也应自负一定的风险。综上乙对甲的损害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甲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自负部分损失。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考虑甲方自身存在过错,判决乙赔偿甲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总数的70%,减去已支付的8万多,尚需支付26万余元,并驳回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admin)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