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CASE
我们的案例
推荐内容
我们的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我们的案例

[王建军律师]故意伤害案刑期从10年以上下拉至6年

更新时间:2014-06-05 18:13:00点击次数:2834次
    赵某在酒后与被害人争执,一拳将受害人打到在地,后赵某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民警将赵某从医院带回派出所。本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移诉,王建军律师对赵某自首情节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的辩护:1、赵某一直没有脱离案发现场,不抗拒、不逃离,还将受害人主动送医。2、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人处理事件的先后顺序,当时的情况限制了其主动投案。3、欲成立自首,行为人首先需意识到事件有涉刑的可能,才会去“主动投案”,但本案中赵某并未意识到。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了赵某的自首情节。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自首情节,本案仍然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建军律师通过辩护工作,使刑期最终从十年以上拉至六年,辩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编辑:admin)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