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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案例(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11-07-26 17:13:00点击次数:3020次

背景介绍:
        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一个难点。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负债务:2.出借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该指导意见加重了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借款债务人的配偶常引用该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否定性抗辩,逃避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该案例中,原告代理人徐鹏律师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被告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日、2009年4月26日,被告一傅某因生意需要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借期都为一年。被告洪某系被告傅某前妻(两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协议离婚)。
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催讨该借款,两被告都未履行还款义务,遂诉之于法院。此案与2011年7月22日萧山法院开庭。

案件焦点:
        由于被告傅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被告二对借款的真实性没有意义。此案的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针对该焦点,被告洪某代理人提出了以下证据:1.两被告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两被告已离婚,双方约定两被告各自清偿所负债务,与对方无涉。2.被告洪某所在社区证明一份,内容为两被告自2007年起分居,没有共同生活。被告洪某代理人结合以上证据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分居期间,被告二对该债务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经营活动,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故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被告洪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原告代理人徐鹏律师针对被告洪某代理人提出的证据及发表的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2份,证明被告傅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事实。2.两被告离婚登记信息,证明上述借款系被告傅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3.房屋所有权存根两份,内容为两被告于2010年6月,2010年7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且所有权人至今未发生变更。4.傅某名片及两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内容为傅某为两公司副经理,且傅某在两公司占有50%的股份,证明涉案债务的确为傅某用于经营。5.两被告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两被告共有的房产归被告洪某所有,并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结合以上证据,徐鹏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两份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结合离婚登记的时间则说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条件,第二、两份房屋所有权存根,则通过其内容反映出两被告至少在2010年6、7月前关系密切,若社区证明两被告自2007年起分居的事实无误,两被告在2010年共同购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分居证明的真实性有待商榷。第三、两房屋所有权人至今尚未变更,仍然由两被告共同所有,两被告并未按离婚协议如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过户到被告洪某名下,结合离婚协议“两被告各自清偿所负债务,与对方无涉”的规定,原告有理由确信两被告离婚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第四、被告傅某系两公司经营者,且该债务用于公司的经营,两被告又在2010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综上,原告代理人徐鹏律师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案件判决:
        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当庭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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