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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徐胜利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1-04-07 17:11:00点击次数:2826次
基本案情:2010年2月23日,范某从杭州市某区运送近200箱雨伞至义乌市某托运站,准备委托该托运站将以上财产托运至湖南某地销售。2010年2月26日,工商局以“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雨伞”为由,决定对以上财产实施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工商局经检大队又于2010年3月17日向申请人收取现金50000元,预收(暂扣)款票据中说明的事(案)由为:商标侵权的雨伞。该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为何某和冯某,《财物清单》为第0901668号。但时至今日(2010年12月23日),工商局既没有对范某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解除对范某以上财产的扣留,更没有对预收(暂扣)款作出相应的处理。
在正式与本所签订委托手续前,范某到本所咨询过多次,徐胜利律师热情接待了申请人。通过分析本案的事实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徐律师认为范某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一种是申请国家赔偿的行政救济途径;另一种是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可以就行政扣留和行政预收(暂扣)款一道申请国家赔偿。
本所在2010年12月23日正式接受委托,决定指派徐胜利律师办理具体事宜。在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徐律师决定双管齐下:
一、就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预收(暂扣)款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一道向工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1、由于工商局在扣留行政强制措施通知单中已经明确告诉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在接受委托时就已经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时效。
2、申请国家赔偿有法律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确赔合一”的案件处理程序,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二、就行政预收(暂扣)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给工商局施加一定的压力,敦促其尽快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决定。
2、找不到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向相对人预收(暂扣)款的任何现行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3、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二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当时作出暂扣款决定时,行政机关没有明确告诉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提起国家赔偿的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5、并且通过网络搜索,得知法院已有对类似案件的成功判例。
遵循律师服务的效率原则,2010年12月27日,徐胜利律师到工商局法规科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该局当即受理了该国家赔偿申请,并出具受理书给申请人。徐律师又到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该人民法院没有当即受理该案。正如徐律师意料之中,该案进展得很顺利。
1、12月30日,举报人、被举报人、工商局三方达成协议。
2、2011年1月7日,申请人取回被扣留的雨伞。
3、2011年3月2日,被申请人将其暂扣的50000元现金打入申请人的工商银行账户。至此,本案以申请人全胜的结果而结案。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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