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丽萍、程碧君、王蓉律师】本所刑事业务部律师成功办理某组织卖淫改判协助组织卖淫案件
更新时间:2017-03-23 16:52:06点击次数:3969次
基本概要: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组织卖淫罪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移诉,但经过律师工作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
案件背景:
2008年以来,主犯伙同财务人员、领班、技师等在萧山部分酒店开设桑拿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本案被告人分管财务工作,负责审核账目、保管并划转违法所得等。此间,各场所卖淫次数近28000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最终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办案过程及心得:
本案刑事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审查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仅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卖淫活动和卖淫人员,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更为妥当。因为组织卖淫罪中所谓“组织”,是指筹建、建立、运转、维持一个或数个卖淫系统的一整套行为,一般组织卖淫行为都需要由多人配合共同实施,而且人员之间往往还有明确的分工,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罪状来看,两罪是以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分工不同来划分的。在区分该两罪时,应当以行为人在整个卖淫犯罪中的分工而非作用大小为标准。对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的人员,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对于从事与上述活动无关的人员,则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以上说理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行为、作用等起草了律师意见书并辅以相关判例及学理论文提交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但公诉机关当时并未采纳律师意见。之后,辩护人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罪名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编辑:沈丽萍、程碧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