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现实中,很多规模较小或法律意识淡薄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为自己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由此滋生了诸多法律纠纷。萧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最近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是否可以用协议豁免的问题,这或许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和注意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萧山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自2013年4月1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限为2年等内容,但在劳动合同末尾附加了一句“劳动者本人承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改为从公司领取现金200元,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萧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庭审过程]
本案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是否可以用协议豁免。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包含社保费用一项的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是劳动者自己声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即使行为不当,也应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由劳动者本人来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则认为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基本认同笔者的观点,后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纠纷。
[律师观点]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最多只能在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但绝不能据此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相关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有可能会因此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都采用类似本案的协议方式,认为可以据此避免用人单位的法定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殊不知这么做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有可能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
第一,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相关保险费用。
第二,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缴纳罚款或滞纳金的后果。
[相关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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