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里有个词叫“成田分手”,它描述了一种现象,讲的是,本来如胶似漆的恋人谈婚论嫁,相约蜜月旅行,结果却吵得不可开交,一回国到成田机场下了飞机就可以分手或者办离婚手续了。
张男和李女便是如此,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的婚,宣誓着“我爱你一生一世“,话音刚落,蜜月旅行中就彼此看破。既然感情回不了头,那就算算经济账吧,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双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珠宝首饰等等。虽然从本质上来看,”闪离“与一般离婚案件并无多大差别,但是”闪离“人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对一些财产的属性很难进行界定,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审理思路并不统一。有鉴于此,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罗列几点,以期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
首先笔者要明确,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不同于彩礼,在此不作赘述。其次关于离婚时礼金的分配,有的认为礼金是亲友对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认为礼金有礼尚往来的特殊性,并考虑其作为一种预期的债务因素,故应进行倾斜性分割;笔者认为礼金是根据风俗习惯而形成的非常典型的赠与行为,只要赠与人未明确表示赠与给任何一方的,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礼金的数额应以分割时现存为限。
二、双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
在家电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父母赠与家电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未明确具体赠与给任何一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实践中,在证明由谁出资购买的家具、家电或者说是谁赠与的问题上,多数法院采用谁掌握不记名发票谁是出资人或者赠与人的方式,对此笔者表示不能完全认同,不记名发票并不是出资证明也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证明,而且出资人或者赠与人一般不会随身携带发票,而是将其放在房屋中,因此这种简单认定方式有待商榷。
三、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珠宝首饰
一般认为,珠宝首饰作为彩礼,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但也有认为,赠与珠宝首饰系基于婚姻关系缔结延续为前提,在存续期间很短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返还。
笔者认为,赠与珠宝首饰应区别对待,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珠宝首饰应以其价值、恋爱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予以返还;若赠与珠宝首饰发生于婚礼仪式等特定场合,应视为双方承诺长期共同生活的一种信物的交换,故应当予以返还。
当然,法官对于此类案件根据实际情况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结语:钱钟书在《围城》里写过这么一段话:“结婚以后的蜜月旅行是次序颠倒的,应该先共同旅行一个月,一个月的舟车仆仆以后,双方还没有彼此看破,彼此厌恶,还没有吵嘴翻脸,还要维持原来的婚约,这种夫妇保证不会离婚。”话虽不能绝对,但是笔者认为结婚需要感情基础,婚姻需要共同经营,切莫随意处置。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相守到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