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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萍律师】开房毒贩新闻180度反转360度再反转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06-09 08:54:24点击次数:3235次

事件回顾
  5月16日上午10:30,一则由某晨报首发的“这个男人很悲催!每次一开房,就被警察带走,这次来杭州,他又进去了……”的微博被刷上了新浪微博热门。微博内容说的是有位姓李的先生,因与一毒贩同名,每次一入住酒店就会有警察上门查房、尿检,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工作,李先生不堪其扰,多次向公安反映,但都没有结果,只好向媒体求助。

  下午 15:02分,“某日报”发布了一则令众网民大跌眼镜的微博,上午的新闻出现了180度大逆转,原来上午的李先生居然是个“影帝”,他真是一个毒贩!!!!该新闻之后再次被刷上微博热门,并经多家新闻媒体转载。

  此时,《绝命毒师》的编剧和“老白”已经给李先生跪下了,毕竟“老白”再牛逼也没有“作”到一边贩毒一边上电视啊,电视果然是来源于生活啊~2015年艾美奖剧情类最佳男主角基本就是李先生了。

  但您以为这样就完了吗,还没完啊!晚上20:20,“警察蜀黍”(该微博系“江宁公安在线”幕后小编,新浪最有名的公安微博)马上又发布了一条微博,对某日报的微博予以了澄清,证实确实是大连警方录入出现错误,李先生不是毒贩。截止目前,大连警方已经应公安部要求删除了李先生的在公安系统上的信息,某日报也已向李先生表达了歉意,并撤下了微博。

  言归正传,作为网民可以跟着起哄,但我们法律人看这微博可不能走马观花,点到为止哦。尽管“某日报”在发布微博时是受下沙警方错误消息源的影响(大连警方在消息录入时发生错误),但其实新闻本身也还是有颇多可供讨论之处。
  一、李先生“因购买毒品被当地法院判刑七年”有可能吗?

  法律分析:购买毒品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仅简单列举),一般购买毒品者本身也是吸毒者,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或海洛因十克以上,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如果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则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可不是轻罪,一旦贩卖,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总是,无论是买还是卖,哪怕你只是拿在手上放在兜里,都是碰不得的,轻则行政拘留、强制戒毒,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毒品的念头,大家想都不要想啊!
  二、微博内容为“购买毒品“,但链接内容为 “他因为涉嫌制贩毒当场被抓获,缴获冰毒96.85克”,到底是“购买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贩卖冰毒96.85克被判刑七年可能吗?

  法律分析:买卖毒品害人害己,这种道理大家都懂,但“买”和“卖”两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在刑法上的量刑可是天差地别(某报新闻小编在此处不够严谨啊)。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名:冰毒,即案渉毒品)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新闻里的情况,如果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量刑情节,贩卖96.85克冰毒至少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在此无法确认判刑七年的真实性,但至少要有多个减轻处罚的情节,才有可能被判刑七年。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综合信息平台中还提到李先生是制贩毒,包括制造和贩卖两个行为,而且还是被现场缴获的。因此,虽然制毒和贩毒两行为犯罪数量不会叠加,但也基本失去了自首和从犯的情节,即使有立功或其他情节,一般也不太会将原定于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减至七年。
  三、因购买毒品被判刑,后因故(身体原因)改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和保外就医有什么区别?判刑后不是应该坐牢为什么还可以待在外面?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是针对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实施的。监视居住本身仍然是一种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比取保候审要严格,但比拘留、逮捕要宽松些。但需说明一点,监视居住是指在服刑前的强制措施,新闻中描述的“因购买毒品而判刑七年,后因故改为监视居住”应当是指已经判刑后,也就是说判决结果已经确定生效了,不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了,而是服刑过程中。因此,该处至少在法律术语的描述上是不严谨的,即使该情况属实,也应当为“保外就医”,而非“监视居住”。
  然而“保外就医”就那么简单吗?我国刑法设置了那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就是为了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吗?为什么人家过了两年就放出来了?而且人家还上了电视!我都没得上!实践中确实有保外就医的情况,但保外就医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而且在目前的形势下而言,保外就医并不简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而“严重疾病”到底要严重呢?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简单列举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反复发作且无服刑能力的各类精神病、高血压病达到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的(如高血压三期)等等病状,而且以上病症还必须是经常规治疗后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实践中,确实有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逃避在监狱服刑改造,达到逃脱刑罚惩罚的目的,其实是严重破坏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还专门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该意见对于服刑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行条件均要求从严把握,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紧接着就在10月24日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因此,在目前形势下,保外就医并不简单。笔者并不确定同名同姓的另一位李先生是否被保外就医了,但至少新闻中的李先生一看就是面色红润有光泽、思维清晰不凌乱,一点都不像重病患者。因此,要说视频中的李先生是被保外就医的大毒贩,基本是不成立的哦

(编辑:沈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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