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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枫律师】“请”和“谢谢配合”之间,是苹果的傲慢

更新时间:2015-06-08 15:59:34点击次数:3007次
  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成为常态。你一定接到过汽车保险、旺铺销售、黄金白银投资、微信推广等等推销电话,他们能说出你叫什么名字,知道你住在哪儿,甚至能报出你的身份证号码。当你接到这种电话,不是碰巧,而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譬如近来沸沸扬扬的杭州某Apple Store零售店的“店堂告示”,有这么一段话:今天光临Apple Store零售店的顾客,你的声音和肖像可能会被摄录。进入AppleStore 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并同意Apple Inc.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体上永久  对于疯狂的果粉们,或许无所谓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声音。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总感觉这样的告示有点不尊重人,有  那么Apple Store零售店是否有权利通过在门口竖立一张告示,就可以默认获取消费者的肖像以及声音呢?难道消费者不接受这个条款,就不能进店消费了?Apple Store零售店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下面本文作者将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你解答:
  杭州某Apple Store零售店采取店堂告示的形式,表明消费者进入该Apple Store零售店,视为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同意录音和肖像被Apple Inc.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体上永久使用。但笔者在实际了解到发现该AppleStore零售店并未明确告知每位消费者店堂告示的内容。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笔者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杭州某Apple Store零售店基于单方面设置的店堂告示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且未明确告知,使得部分消费者在并不充分知晓的前提下做出了接受的选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以认为杭州某Apple Store零售店的这个告示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杭州某Apple Store零售店倘若对消费者进行特定摄像、录音并使用的话,肯定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  结语: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浪潮下,更是在互联网+的新的经济形态下,消费者的权利不能躲在法律条文的背后抹着苦涩的小眼泪,法律是武器,不是一纸空文。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也请收起傲慢,除了“请”和“谢谢配合”之间,应当合法、合理及尊重。
(编辑:周炜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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