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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蓥律师、孙佳波实习律师】不想汇票变废票,你必须知道这两个时间节点

更新时间:2020-05-15 10:31:00点击次数:3044次

案件传真:

我所前段时间接到一案件,A单位持有一张B银行作为付款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日期为201479日,汇票到期时间为201519日。由于A单位财务人员的疏忽,A单位于201911月才向B银行请求兑付汇票金额,B银行以案涉汇票逾期超过2年为由,作出退票处理,不予兑付。

难道汇票中的钱就这样蒸发了?

还有挽救的办法吗?

如果你也有这样的困惑,请看看我们所是如何“拯救”超期汇票的。

1、票据时效

问:汇票到期二年后,我拿着汇票去银行兑付了,银行拒绝,银行是不是吞我钱了?

答:不是的,银行有权拒绝。《票据法》第十七条对于汇票的兑付时间有规定票据时效,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二年内。

问:对了,我也看过普法文章,我在这个二年内有去问银行兑付过,我这个是不是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然后重新起算二年的票据时效?

答:不行。票据权利是《票据法》规定的特殊权利,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因此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问:既然银行有权拒绝兑付我的汇票,那我的钱不是就打水漂了?

答:那到也未必,换个说法去找银行要钱。你应该说我要求你银行向我返还票据金额。

问:你不是说银行有权拒绝付我钱吗?怎么又可以了?

答:因为你一开始以兑付为由要求银行支付票据金额,而要求兑付的这一行为行使的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就像前面说的那样,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后,你的票据权利就丧失了。

问:对啊,不是丧失了吗?怎么我还能去要呢?

答:别急,现在让你去行使的,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当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时,持票人马上就享有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说白了就是不能让银行占了便宜,本来银行只是帮出票人付钱,现在变成银行欠你钱了,你可以让银行还钱。

问:这个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我怕了。

答:当然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适用的是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你前面提到的,现在这个诉讼时效是三年,在2017101日前适用的是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你如果向银行主张过返还票据金额的,那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计算了。

问:那要是我连诉讼时效也过了呢?

答:那你也真的是太懒了,如果开庭的时候,被告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你对于银行的返还请求权失权,不能被法院支持了。

最后我所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作为案由将B银行起诉至法院,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2015512日之前到期未请求银行兑付的票据,已超过了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如果承兑行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手上的票就变成了废票。

在如今的商业交易中,我们用到的汇票越来越多得采用了电子汇票的形式。电子汇票即将到期时,电子票据系统会对持票人进行提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持票人由于疏忽未兑付的情况出现。

当然电子汇票本质上也还是汇票,仍受到本文所述票据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约束。

最后的奉劝

汇票在法律关系上较为复杂,相应的特别规定也较多,因此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往往会忽视法律上的重要时间节点,最终导致汇票变成了一张无用的废纸,徒留悲伤。当然避免上述情况最好的方式,还是需要企业本身及时对汇票进行处理。


(编辑:王蓥律师、孙佳波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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