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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蓥律师】企业转载行为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雷”指南请收好!|世界知识产权日

更新时间:2020-05-02 18:52:03点击次数:2463次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链接、转载行为的便捷性,为作品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同时,肆意转载他人文章、图片、音频等行为变得越来越常见,这些行为看似无关紧要,实则你的行为已经在不经意间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家企业实施了上述行为,那将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将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面对此类极易犯错的问题,我们应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典型案例的形式带大家了解

 

一、案件介绍

2017年,“浙江在线”网站发布了一篇文章,配图使用了张某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摄影照片。随后,某国有企业在其运营的门户网站上以注明来源的方式未经修改转载了该篇文章。2018年,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张某以国有企业未经许可,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国有企业转载包含涉案图片的文章是出于商业目的,转载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该国有企业侵犯了著作权人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令该企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

 

二、未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三、转载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转载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将他人已载明不允许其他网站转载,擅自将该内容略微删减、修改后在网站上发布的,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权利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无论是未经许可的首次转载还是擅自进行二次及以上转载的,侵权行为人都应向著作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平台许可,直接转载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浙江在线”在文章中使用的摄影作品经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国有企业未经“浙江在线”授权转载了“浙江在线”的此篇文章,那么国有企业的转载行为合法吗?

大量的司法案件表明,企业的上述行为依旧构成侵权,企业的文章转载自何处,不影响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也不构成企业取得合法权利的来源。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的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但经平台许可转载

即使企业的转载行为是基于和平台合法有效的信息内容合作协议,仍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企业需注意与转载平台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有效。转载的文章往往不仅以文字的内容呈现,更可能配有具有独创性的图片。若合作协议涉及的许可使用内容仅为网站原创中文信息,而图片的存在并非与文章内容不可分割,这种一并转载的行为会导致对图片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若协议中明确规定“信息内容拥有知识产权或相关合法授权,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内容,即可证明企业自身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过错,可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抗辩。 

 

 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企业更需慎行

(一)自查自纠工作不能少。企业应注意并及时撤换或删除企业自办媒体或其他宣传图文中未授权图片、照片、字体、文章等内容。

(二)产生纠纷不要慌。对已产生纠纷的案件要积极应对、降损止争。若存在合理使用或无法律依据的被诉案件,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若确有侵权,要及时消除影响,妥善处理化解

(三)版权意识需加强。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相关宣教培训,先审后发,规范使用,避免直接使用网上搜索内容和直接复制转发对方获得授权而自己未获得授权的内容。
(编辑:王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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