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经常接到类似于上图的法律咨询,核心话题都围绕一个,那就是企业要搬迁,员工却以自己通勤不便为由拒绝服从,企业该如何是好?
员工想着,企业怎么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要赔偿!
企业搬迁,是个复杂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劳动关系的处置问题不可轻视,轻则面临经济赔偿,重则破坏社会稳定。
本律师团队曾为大量企业提供搬迁服务,经验表明,合法、合理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的关键一环。
那么,“工作地点”该如何约定呢?
有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进行详细约定,例如杭州市萧山区X街道X路X号。
在此情况下,更换办公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若员工不同意,企业的搬迁行为则极有可能被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被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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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同一行政区域内搬迁,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进行搬迁,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客观上确实会对员工原有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甚至仍有可能对员工产生实质影响。
本律师团队通过归纳相关裁判案例,发现在企业搬迁若具有正当性理由且已为员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搬迁补救方案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在此情形下,若员工仍拒绝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因此,本团队建议企业采取一些合理措施来消除或减少不利劳动条件(例如:提供交通补贴、宿舍、班车等等)。
02--跨行政区域间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企业从杭州市搬到了绍兴市,通常法院会认为该情形下,地点的变更已对员工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员工拒绝服从安排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基于岗位的特殊性(例如销售),企业会与员工约定多个工作地点。
在此情形下,企业搬迁范围只要在约定的地点范围内,有正当理由的,均属于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拒绝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避免约定工作地点范围过于宽泛
因此,企业搬迁前,除了要审查劳动合同约定外,还应当考虑该搬迁是否对员工产生明显的影响,如有,应当提前制定好相应的补救措施。
事实上,本期文章仅为企业搬迁所引发的劳动法律纠纷中的冰山一角,涉及搬迁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的处置,还有各类潜在纠纷,员工还可能以各种理由主张补缴社保、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甚至是工伤保险待遇等。
为此,本律师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会运用企业搬迁劳动合规管控八步法进行一系列必要的调查、体检,针对不同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的处置方案,最终帮助实现搬迁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节省搬迁企业的经济支出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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