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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风团队】企业搬迁,员工索赔被支持,关键是工作地点没约定对!

更新时间:2020-05-01 16:43:05点击次数:2066次

近日,团队经常接到类似于上图的法律咨询,核心话题都围绕一个,那就是企业要搬迁,员工却以自己通勤不便为由拒绝服从,企业该如何是好?

企业认为,明明我是行使经营自主权,员工应当配合!

员工想着,企业怎么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要赔偿!

企业搬迁,是个复杂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劳动关系的处置问题不可轻视,轻则面临经济赔偿,重则破坏社会稳定。


本律师团队曾为大量企业提供搬迁服务,经验表明,合法、合理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的关键一环

那么,工作地点该如何约定呢?


避免约定过于详细的工作地点

有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进行详细约定,例如杭州市萧山区X街道XX号。

在此情况下,更换办公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若员工不同意,企业的搬迁行为则极有可能被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被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大。

案情简介

20151030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地点为江干区九堡街道2016年初被告张某工作地点变更至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20177月,原告甲公司以公司业务发展不利、租期到期不再续租为由,要求被告张某于201781开始到公司总部元华旺座XX楼上班

法院观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甲公司调整被告张某的工作地点,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原告甲公司调整被告张某工作岗位,将被告张某的工作地点由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调整江干区新塘路元华旺座XX楼,而这两个地点距离相差甚远,必然造成被告张某上下班成本的大幅增加,给被告张某的生活造成严重不便,这显然已经构成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改变以及造成劳动条件的严重不利,在原告甲公司未能征得被告张某同意或者消除不利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导致张某未能正常提供劳动,故原告甲公司认定张某无故旷工无事实依据,被告张某要求原告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裁判结果

甲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2116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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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约定相对概括的工作地点



有的企业会将工作地点约定在一个区域内,例如约定为杭州市或者萧山区





01--同一行政区域搬迁,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范畴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进行搬迁,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搬迁客观上确实会对员工原有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甚至仍有可能对员工产生实质影响。

本律师团队通过归纳相关裁判案例,发现在企业搬迁若具有正当性理由且已为员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搬迁补救方案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在此情形下,若员工仍拒绝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因此,本团队建议企业采取一些合理措施来消除或减少不利劳动条件(例如:提供交通补贴、宿舍、班车等等)


02--行政区域间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企业从杭州市搬到了绍兴市,通常法院会认为该情形下,地点的变更已对员工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员工拒绝服从安排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约定多个工作地点

实践中,基于岗位的特殊性(例如销售),企业会与员工约定多个工作地点。

在此情形下,企业搬迁范围只要在约定的地点范围内,有正当理由的,均属于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拒绝服从安排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避免约定工作地点范围过于宽泛

实务中,有少数企业和员工会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企业若以工作地点已经进行了约定作为抗辩理由,极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企业搬迁前,除了要审查劳动合同约定外,还应当考虑该搬迁是否对员工产生明显的影响,如有,应当提前制定好相应的补救措施。

事实上,本期文章仅为企业搬迁所引发的劳动法律纠纷中的冰山一角,涉及搬迁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的处置,还有各类潜在纠纷,员工还可能以各种理由主张补缴社保、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甚至是工伤保险待遇等

为此,本律师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会运用企业搬迁劳动合规管控八步法进行一系列必要的调查、体检,针对不同员工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的处置方案,最终帮助实现搬迁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节省搬迁企业的经济支出等效果。


(编辑:越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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