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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杰律师】赠予“小三”大量钱财,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更新时间:2020-04-01 14:19:22点击次数:2374次
事件回顾

小张(女,化名)与小王(男,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131月份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创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不曾想到,在物质生活相对富足后,小王竟瞒着小张,与小李(女,化名)发展了婚外情。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小王隐瞒小张,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形式赠与小李钱款共计62万余元。

小张发现自己的丈夫婚外情之后,伤心欲绝。又得知丈夫将如此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情人,更是悲愤。在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丈夫小王与其情人小李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一、确认小王对小李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小李返还62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小李在庭审中辩称,小王赠与给小李的款项,都是用于两人平常的生活开支,而且小李是善意取得,是受害者。但其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小张与小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过特别约定,故小王赠与给小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王在未征得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62万余元赠与小李,该赠与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事后小张对此也不予追认;小李取得财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且有违公序良俗。

故萧山法院审理后判决:一、确认小王对小李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小李返还小张赠与款62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发生在妻子、丈夫和“小三”之间的家事纠纷,纠纷的关键点就在于,丈夫赠与给情人的大额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如果是,则妻子不予追认,有权收回这笔款项。本案案发时,小张与小王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也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过特别约定,那么丈夫支出给情人的这大笔钱,其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给第三人,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处分行为无效。

(编辑:徐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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