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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律师】追债不成反被抓,违法讨债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8:00点击次数:3049次
  年关将至,大家都在忙着盘点自己的小金库,对账、算账、收债、讨钱......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由于很多债务人的信用缺失,使得社会的现实情况却是“借钱容易讨债难”,所以有些人为了要到钱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采取一些非法的、“极端手段”,结果,钱没要到,却还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本案中的当事人原本是受害人,却因为使用了非法手段,最后反成为被告人。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担保公司员工,李某于2010年5月由该公司作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萧山支行按揭贷款60万元,购得越野车一辆,按36个月分期还款,但李某仅还款两个月,就下落不明。此后至2012年9月,李某未归还过银行任何欠款。此后,王某等人多方寻找李某未果,到了2012年9月的一天,偶然碰到失踪N久的李某,于是王某马上纠集其他几人找到李某,将其带至王某工作的担保公司内予以拘禁。期间,采用不当方式,要求李某归还56万余元欠款。之后,又将李某带至宾馆、快捷酒店等处予以看管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2年11月,李某归还了部分欠款及由他人担保后,王某等人才将其释放。后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索取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且有殴打、侮辱、体罚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向法庭充分论述了王某具有的法定罪轻情节,以及本案与一般的非法拘禁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即属于索债不当引起的,而且债务人也对于本案的起因、发生、发展都具有明显的过错,故请求法院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王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提醒]
  因债务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频发,一方面,是部分债权人认为要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解决债务纠纷相对较麻烦,时间成本较大。因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套程序,短则两三月,但如果债务人逃逸、无法送达,则需要公告送达,需要的时间更长。另外,还需其间债权人需要投入较多的金钱和精力,导致他们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另一方面,一些讨债的人只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又不知法、懂法,法制意识淡薄,不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只一味地通过所谓自己的途径来解决事情,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过激的讨债行为最容易触犯的罪行有: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案中的王某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原本是受害人,因为债务人欠钱不还,还下落不明,在偶遇李某后,第一时间不是通过正当途径,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而是采用非法手段,最终既未要到钱,还使自己成为被告人。
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需要追讨欠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不可冲动行事,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方式,否则触犯法律,讨债不成发被抓,得不偿失。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黄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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