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蓥律师】萧山豪车爆胎,找谁赔偿?
更新时间:2015-02-12 14:07:00点击次数:3248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到塌陷、坑漕、隆起等等道路管理问题造成车辆爆胎等损坏该如何处理?在仅存在轮胎破损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下,该找谁负责?本文中将你将找到答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顾某驾驶其奔驰轿车在银隆百货购物后回家,在萧山区山阴路施家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到路面破损造成的坑洼处,发生爆胎导致车辆轮胎及相关部件严重受损,后在保险定损单中显示为轮胎,轮毂损坏,未确认存在其他损坏。保险公司以存在单独轮胎险,不属于车辆保险理赔范围而拒绝理赔。后顾某通过其他维修店维修,产生修理费发票金额为17100元。同一天,同一路段还发生多起爆胎事故,其中不乏奔驰、路虎、辉腾等豪车。之后,顾某在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情况下,多次拨打相应投诉电话,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但一直未得到回应。
[律师意见]
本案从法律关系上讲涉及一个保险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一个选择问题。
保险合同之诉:车辆遇坑漕致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害的,属于一种单方事故,投保保险的车辆,按照常理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车辆的毁损部位仅在轮胎、轮毂,并不存在其他损害,属于轮胎单独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虽然在实践中也有几个胜诉的先例,但相对而言风险较大。
侵权之诉:车辆遇坑漕造成损害,也属于侵权的范畴,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单方事故,车主全责,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实际为道路管理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造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该过错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管理方来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从诉讼风险及证据收集的角度来讲难度相对较小。
[办案经过]
在明确办案思路后,律师首先去交警中队调取了当晚所有的事故照片作为证据以固定坑洞的大小,周边环境等等,并向具体交警询问相应道路的管理单位,但未得到答案。之后,律师又转向当时曝光的媒体获得相应单位信息,该媒体以未查实为由,未予告知。律师只得求助网络,最终查到当时该路段做过路段养护招标,有一个招标单位。律师根据当时留存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对方,对方表示该路段确实系其管理,但对该事故拒绝赔偿。律师又通过寄送律师函的形式,陈述利弊及相应法律关系,希望能够获得直接对话的机会,但均未得到回应。为避免出现主体不适格,律师又通过区政府网站核实到该单位的工作职责确实为该路段管理单位,但与其职责类似的还有另一个单位,最终律师决定同时起诉两单位,该案以判决结案。
[裁判结果]
当事人最终选择起诉萧山某管理处进行维权。区人民法院最终酌定损失为13000元,判决某管理处赔偿原告车辆合理损失9100元。
[维权心得]
如果大家也遇到了道路坑洼等导致的轮胎受损的交通事故,应当是努力寻找是否存在轮胎损坏之外的破损,只要不是轮胎单独事故,一般能够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次即使是轮胎单独事故,也可以跳出传统思维通过侵权之诉起诉相应道路管理方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编辑:王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