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CASE
我们的案例
推荐内容
我们的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我们的案例

【王玥律师】一起成功的上诉案——乘梯打架死亡案,律师辩护获改判

更新时间:2016-03-09 14:55:55点击次数:3745次
[办案快讯]
     近日,由王玥律师承办的孙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王玥律师办理的孙某某上诉案获高院改判成功,从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案原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孙XX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孙XX家属经人介绍找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王玥律师,王玥律师经阅看一审判决书,初步了解情况下,对案件上诉策略提出建议,并接受孙XX家属的委托,担任孙XX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
  本案经过王玥律师六个月努力,多次会见上诉人,仔细查阅一审全部案卷材料,提出详尽的辩护意见及多次补充意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最终上诉成功,得到法院改判,孙某某及其家属对上诉能够得到改判表示非常满意,对王玥律师半年多来的辛苦努力和扎实的辩护技术表示赞赏!
   终审判决书摘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浙刑三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X
  辩护人王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纠纷而持刀朝他人大腿等处捅刺并殴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的要求,予以采纳。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应予改判。
  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释义]
  无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自法院判决生效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案由无期徒期改为有期十五年的意义:
  其一,判决前先行羁押日,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今2015年9月30日,一年多的刑期,可以从有期徒刑十五年中折抵;
  其二,根据无期徒刑的减刑方式,本案从无期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刑期减少了7到8年。
(编辑:王玥)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