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力拜耳开人引发的思考
昨日,铁娘子董明珠在南都直播中表示:“有员工在疫情期间不守规定几家人聚会,我们把他开除了,也把他的领导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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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7个小时后,拜耳公司也针对拒绝隔离外出跑步的员工发表了声明,对该名涉事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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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队发现,这一次,网友都一致拍手称快。
但是,企业开除员工,真的是件轻松随意的事情吗?
大数据很真实的告诉我们,因企业开除员工引起的诉讼案件,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高风险雷区。
通过搜索“劳动合同”、“解除”这两个关键词查找企业涉诉情况。
发现截止2020年3月18日,光上传的裁判文书,就有1021770篇。也就是说,全国各地的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诉讼,已经高达102万余次!而且近5年,年均一直保持15万+以上数量的案件。而且,根据团队进行的大数据分析,企业败诉率高达62.53%极高。
本律师团队提醒:
员工离职可任性,企业开人万万不可任性!
对于劳动者而言,想走人,几乎不需要任何理由;
对于企业而言,想让他走,必须要有合法理由。
但有的负责人会说:“不行,这个员工必须开! ”
二、企业开人的合法理由
那么,如果企业真的想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理由从何而来?
法律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等三种。
有的负责人可能又会说:“我要开这个员工,肯定是他有错我才开的。”
问题是,这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错”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只有存在以下六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读到这里,让我们再回顾一下格力、拜耳对涉事员工的处理依据:
拜耳:“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立即生效。”
格力:“因为当时格力当时规定是不能聚会聚餐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人人都要自觉,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别人负责,我们对于这种不遵守防疫规则的人一律严肃处理。”
虽然目前无法得知具体的规定内容,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让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加有底气。
而从团队为百余家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经验,以及实际调查情况来看,
83.7%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关键时刻是没用的!
甚至有些企业都没有规章制度!
实际上,制定规章制度不仅涉及招聘入职、薪酬管理、离职管理等十二个用工环节,企业更要把控好整个流程环节中56个重要风险点。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再解读
现本律师团队就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人时,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解雇依据要合规
作为企业用工管理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必须是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当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如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则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单方解除的依据。
2、违规事实要固定
梳理“证据意识”,一直是我们给顾问单位灌输的理念。
当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时,企业最先关注的应当是固定违规事实证据,如,《警告单》、《处罚通知》、录音录像、员工自认的检讨书、第三方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违规程度要严重
法条很明确,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方可解除。
如何证明员工违规的严重性,企业可关注员工违规的相关凭证、产生负面影响的证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据。
4、开人程序要合法
当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务必保留以下证据:
解雇通知书和送达凭证
工会对此的调查和处理意见(如有)
为此,本律师团队结合企业的这一实际需求,专门研发了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企业规章制度结构设计与优化》,以期为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路上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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