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劳资双方矛盾有所凸显。我们注意到,疫情期间,除了复工时间、工资发放等受大家关注的焦点外,医护人员、警察、社工等战斗在一线的工作人员的安危也牵动着大众的心。
2020年1月21日凌晨,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武汉市共有15名医务人员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另有1 名为疑似病例。
据湖北之声2020年2月7日消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因感染新型肺炎去世。当日,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文亮医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面对疫情,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在工作中感染新冠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成了大众普遍关系的话题。本团队结合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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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医护人员若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A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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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除医护及相关人员外的劳动者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A2:原则上,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等进行综合认定。本团队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换言之,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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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本团队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满足上述情形时应认定为工伤。而对于上下班途中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们认为不应做此类推,即不宜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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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如发生工亡,赔付标准如何?
A4:如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工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浙江省为例,因2019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暂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即我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536元。丧葬补助金(浙江省为例)应为332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即,该标准为全国统一,无地域之分。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已公布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在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为42359元×20年=847180元。
目前,我市企业已陆续复工,劳资矛盾或呈现增长趋势。在此,本团队呼吁,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换位思考,让我们共克时艰,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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