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 同 履 约 篇 】
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合同法领域中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及适用?
答:主流观点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参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典”期间相关案例的处理意见,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需要证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和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无法适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全部或部分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定。因此,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2.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答:不一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让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必须因为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行。
3. 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有何程序性要求?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电话录音等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如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不仅如此,在通知及双方后续的沟通中,建议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这当然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 屋 租 赁
4.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导致客流显著下降,收入骤减甚至没有收入,饭店、商场等场地的承租户可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答:不一定。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是有大有小的(租期的长短亦是一个衡量标准),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来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实际性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如因地震、洪水、战争等因素造成租赁房屋的灭失、疫情导致无法使用期限占租期的大比例时间或超过租期的。
5.在此次疫情中,是否所有的房屋租金都能要求免除?
答:并不是所有的房屋租金都能够主张免除。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是否减免租金和减免多少应综合考虑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给承租人的经营或居住功能是否带来实际性的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还需要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自身原因所引起。
6.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现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承租方是否可以向出租方主张免除相应的租金?
答:可以,应当免除租金。此种情况是指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如根据政府的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长假期造成无法开工的工厂导致工厂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由于此时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当然无需支付相应的租金,同时出租人无需承担无法提供适格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
7.承租方能否以疫情影响经营为由,拒付商铺租金?
答: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在出租人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承租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此次疫情的发生,并非出租人所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因疫情而影响承租人的经营也并非出租人所造成,因此,在出租人并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承租人并不享有履行抗辩权,所以不能拒付租金,但可以跟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买 卖 合 同
8.在国内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因政府延迟复工、交通管制措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应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如果是迟延履行后发生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责任。
9.企业作为供货方应如何应对?
答:企业应当对照合同条款检查是否可以按期履行供货义务。如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及时发函明确告知客户并告知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推迟履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如因疫情影响,企业完全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企业可以立即向客户发送希望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明确告知客户,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作为依据。
10.企业作为收货方应如何应对?
答:应当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合同(未来的)供货情况。如供应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应评估不能按期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如影响程度不大的,则与供应商商定推迟履行的时间。如发生不能按期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供应商完全无法履行之情况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及时做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关货物的准备。尤其要注意,供货方收到对方发出的遭遇不可抗力通知后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将自行承担损失。
11. 在疫情期间,因为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大型活动主办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与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答:可以。因为政府文件要求,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主办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与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12.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答:受此次疫情影响,多数的企业无法按时按时恢复生产,对企业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生存发生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危机,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缓解个人金融还款压力。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13.关于劳务、服务等人身依附性合同,如果提供者确因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一般认为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4. 预订的餐饮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处理?
答:可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处理。
【 企 业 用 工 篇 】
15.新冠病毒疫情下,延迟复工的法律依据?企业擅自复工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新冠病毒疫情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肺炎相关者的劳动关系?
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医疗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解除情形除外。
17.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患过新冠肺炎员工返岗工作?
答:患有新冠肺炎员工经治疗后或隔离之后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接受员工返岗工作。
18.2020年2月10日(含)以后,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答: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2)对于因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职工,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但需与员工协商一致;(3)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在上述措施期满后仍需治疗、休息的,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税务政策篇】
19.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经查询杭州税务,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有以下政策规定:(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政策规定:(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4)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0.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答:个人捐赠有关政策(1)对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有:1.向特殊行业、场所的捐赠。主要有: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2.通过列明的一些基金会进行的捐赠。如通过县级以上总工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企业捐赠有关政策(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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