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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约交货服务,企业务必做好这三件事 附律师设计的通知模板

更新时间:2020-02-17 11:25:10点击次数:1215次


   这段时间,经常接到类似王总这样的法律顾问单位客户的咨询。


   总结下王总的法律疑惑,那就是:


   如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不作太多的理论阐述,简单初步给出答案:

   不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企业最可能援引的免责条款,便是《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不可抗力概念的界定、国家卫健委对该疫情的定性,以及最高院在2003年对非典疫情期间相关审判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可界定为不可抗力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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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自我诊断的三个维度

   那么,企业又该如何自我判断和把握呢,本律师建议,关键看以下三个维度:


一、审查合同有无关于特殊疫情的特别约定。

   如果合同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作出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已经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达成补充协议,对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作出事先或者事后安排的,不应当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影响的程度,企业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否存在自身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情形。

   如果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陷入疫情障碍,则不能认定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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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立即做的三件事情

一、及时证明

1.   关注政府信息平台,特别是公司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2.   如因政府介入,要求不得复工或停止营业,则注意收集张贴的原件并拍照。

3.   及时收集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在高速公路因检疫而延运,及时进行录像。

4.   若涉及国际贸易的,则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委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及时通知

1.   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已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通知对方;如已取得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建议一并向提供。

2.   采用邮寄送达,在邮单的品名或文件名处务必填写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迟延履行的通知函

3.   如合同约定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联络方式,可直接以上述方式通知;如果通过电话通知建议录音。


三、及时止损

1.   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止损过程的相关证明。

2.   对损失情况做好记录,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对方采取应对措施。


我们相信,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


   为此,本律师团队特准备了一份《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迟延履行的通知函》通知模版,希望指引企业规范作业;若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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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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