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经常接到类似王总这样的法律顾问单位客户的咨询。
总结下王总的法律疑惑,那就是:
如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不作太多的理论阐述,简单初步给出答案:
不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企业最可能援引的免责条款,便是《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不可抗力”概念的界定、国家卫健委对该疫情的定性,以及最高院在2003年对“非典”疫情期间相关审判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可界定为“不可抗力”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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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诊断的三个维度
那么,企业又该如何自我判断和把握呢,本律师建议,关键看以下三个维度:
一、审查合同有无关于“特殊疫情”的特别约定。
如果合同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作出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已经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达成补充协议,对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作出事先或者事后安排的,不应当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影响的程度,企业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否存在自身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情形。
如果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陷入疫情障碍,则不能认定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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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立即做的三件事情
一、及时证明
1. 关注政府信息平台,特别是公司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2. 如因政府介入,要求不得复工或停止营业,则注意收集张贴的原件并拍照。
3. 及时收集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在高速公路因检疫而延运,及时进行录像。
4. 若涉及国际贸易的,则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委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二、及时通知
1. 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已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通知对方;如已取得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建议一并向提供。
2. 采用邮寄送达,在邮单的品名或文件名处务必填写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迟延履行的通知函”。
3. 如合同约定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联络方式,可直接以上述方式通知;如果通过电话通知建议录音。
三、及时止损
1. 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止损过程的相关证明。
2. 对损失情况做好记录,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对方采取应对措施。
我们相信,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
为此,本律师团队特准备了一份《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迟延履行的通知函》通知模版,希望指引企业规范作业;若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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