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苗静律师接受萧山电视台《萧山法治》栏目组独家专访
更新时间:2012-09-06 10:07:00点击次数:1717次
2012年9月5日,我所苗静律师接受萧山电视台《萧山法治》栏目组采访有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问题。苗律师指出在我们日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有大量的免责条款,比如说,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予以赔偿,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自杀、自残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拒绝予以赔偿。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有限,或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等原因,导致投保人对这些条款并不知情,而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情形,告知与不告知,告知得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苗律师还向电视机前的广大观众朋友们做出温馨提示,对于投保人来讲,应尽量选择实力大、口碑好、资历久的保险公司,也要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在签订保险单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对于保险条款要仔细阅读,做以详细了解,不懂就问,尤其是对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生效时间等条款要格外留意,避免日后保险理赔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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