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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意见》出台,房屋租赁纠纷,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21-09-08 15:40:51点击次数:1484次

#1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双减意见》中除了对学科类培训机构超前教育等作出规定外,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


“宇宙补课中心”海淀黄庄“人去楼空”,多家教培机构线下培训持续暂停。

 

培训机构已停线下课一个月,房租3.3万一个月,押一付三,租金、工资各样费用不能免,熬过疫情又跌入寒冬,头顶都是乌云,何时才有天晴?

 

《双减意见》出台后,大量校外培训机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冬。

 

#3

 

那么,《双减意见》出台后,培训机构面临的房屋租赁争议该如何处理?

 

第一,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与房东在合理期限内就退租事宜先进行协商,就违约金、押金、已预付租金等款项承担主体、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形成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规范双方后续权利义务。

 

第二,若协商无果,校外培训机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当校外培训机构确因《双减意见》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或房东无法达到收取租金目的时,则该种情况下有可能属于法律规定中“情势变更”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此,当校外培训机构所遭遇的情形构成情势变更时,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与房东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房东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该种情况下,出租方不应将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且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但律师提醒,在具体个案中,还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诉求以及《双减意见》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分析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相关规定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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