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DYNAMIC
本所动态
本所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本所动态

防控新冠肺炎境外输入——机场版

更新时间:2020-03-17 20:06:15点击次数:1325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止疫情境外输入相关法规政策集锦【机场版】

        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的情况下,疫情在海外呈现扩散态势,境外输入应当作为当前防疫工作的重要关注点,机场更是重中之重,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作为对接国内国外的重要航空枢纽,对可能存在的境外输入,依法依规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3月3日晚,2架载有意大利华侨的飞机抵达萧山机场,机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机上人员进行一一排查。(图文无关)


目前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出入境管理政策?

当前形势下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方面有何举措?

八个问题带你读懂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采用甲类传染病的依据是什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御、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所谓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即乙类适用甲类传染病关于预防、控制的相应措施及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


二、外国人入境进行新冠肺炎排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外国人需进行三查,即百分百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检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外国人并不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三、外国人拒不配合排查、检疫等检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具体有哪些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外国人存在:(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等情形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外国人警告或者罚款。

外国人存在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情形,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存在:(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


四、相关部门对外国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包括疑似或确诊,外国人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对所有飞抵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图文无关)


         五、在飞机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飞机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飞机的营运单位报告。前方停靠点和飞机的营运单位应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方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学处置并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六、在飞机上发现新冠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怎么办?

        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一)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二)出发站、经停站;(三)机组和旅客人数;(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到达机场以后,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对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航空器上卫生状况的询问,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入境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入境查验,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在此期间,入境旅客不得离开查验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外国人入境后发现为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求出境,如何处理?

         外国人在到达时接受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继续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七、对于外国人中无症状人员拒绝配合,能否强制隔离?

对于与疑似或者确诊病例同一飞机上的外国人,虽无症状,仍可可采取实施隔离措施,但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其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无症状的外国人,并且所有材料均未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目前法律法规无法对其采取强制隔离。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的隐蔽性和传染性,应采取各项积极劝导措施,取得其理解,由其自行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萧山机场作为重要的国际航空枢纽,必须时刻保持警醒警惕,高度关注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只有坚持依法有据,严字当头、协同作战,才能及时将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编辑:王蓥律师)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