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律师就花木城安装破胎器话题接受《热线188》栏目采访
更新时间:2017-05-13 09:04:00点击次数:1545次
2017年5月12日,我所合伙人、朱俊律师接受萧山电视台《热线188》栏目的电话采访,就近日萧山花木城物业公司安装破抬器话题进行法律点评和分析。
朱俊律师认为,花木城物业公司安装破胎器的行为不合理,且涉嫌违法。
一方面,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基层公安交警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这一文件,拦车破抬器属于警械的范畴,花木城物业公司安装破胎器,未经任何职能部门授权,也无相关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花木城物业公司为了对停车逃费进行管理,使用破胎器便存在滥用私力救济之嫌。从实际操作来看寻常的停车收费栏杆足以做到收费放行制止逃费行为,且司机容易察觉。从社会效益来看,停车费用不过几十元封顶而车辆是高价值财产,为小利而损害他人财产,早已超过了其为维护的经济利益的限度,并不可取。
法条链接: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物财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编辑:朱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