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全所同事分享交流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相关内容。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