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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三点你不可不知 | 附复议前置的救济权利告知文本

更新时间:2023-12-13 15:09:13点击次数:250次



-前言-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将带大家梳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三大亮点,并在文末附参考文本:《复议前置的救济权利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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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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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范围,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十五项肯定式的列举,明确增加了上述五种情形,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相比,新法更加细化、明确,实质性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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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前置,即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将四种特定行政争议纳入复议前置范围,希冀可以在复议阶段就将行政争议予以解决,将矛盾有效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为相对人解决问题的同时,避免其讼累,也减轻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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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新增通过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之情形,多渠道保障相对人的申请权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法条解读


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特定案件,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一方面,方便相对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处罚有误,还可以主动改正,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法治保障。



参考文本:复议前置的救济权利告知

——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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