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2023年7月7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法律规定或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3、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14、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7)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二、申报材料及整理顺序
申报材料可点击文章底部链接进行下载。按照页码顺序依次为: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债权计算清单》
4、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5、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须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6、《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7、《承诺与保证》
8、《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
9、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应当根据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或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三、申报方式
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现场申报。
现场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路 22 号长虹宾馆 2 楼 2002 室。
联系电话:楼律师 13675854917
徐律师 15968178600
工作时间为:每周三9:00-16:00
注: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应提前联系管理人预约。申报当天,申报人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2、邮寄申报。
邮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 618 号科创中心 C 座 10 楼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楼律师 13675854917
徐律师 15968178600
注:请在邮寄单注明“杭州建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申报材料中的债权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债权人自行妥善保管。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如需核对原件的,将另行通知申报人提供证据原件,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1、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杭州建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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