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DYNAMIC
本所动态
本所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本所动态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①|被执行人去世了,钱还能要回来吗?不妨这样做

更新时间:2022-04-26 14:32:07点击次数:1247次


前言

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在执行程序中到处碰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往往可能会发生离婚、失联、死亡等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往往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面对诸类情况,申请执行人该何去何从?其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实现债权、反制规避执行、克制不诚信行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即日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政信法律团队将推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专题系列文章,通过梳理常见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法律适用,以便为正确、有效地追加被执行人,提高执行的效率,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第一期

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情形下,

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前段时间,吴某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刘某去年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50万元,结果经营不善无法向吴某偿还这笔款项,后吴某起诉到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吴某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刘某突然因病死亡。吴某得知刘某尚有一母亲、妻子和儿子,刘某和其妻子共有一套房产,其妻子名下还另有一套房产。吴某很着急,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向谁要?是重新诉讼还是直接申请执行?

答案是这笔钱仍有机会通过执行程序追讨,但必须先弄明白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01:

债务人死亡后,应列谁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主体为被执行人

但需根据继承进展情况确定申请变更、追加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变更、追加的主体;二是遗产分割后,应当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因此,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死亡,申请变更、追加谁为被执行人,应先确认其继承人是否已经继承遗产,尚未继承遗产,该遗产应由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如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其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问题02: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执行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虽然可以成为被执行人,但其并非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执行程序中执行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能直接执行被变更、追加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等的自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因继承或管理遗产的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仅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不能及于其自有财产。

结合上述案情,不论遗产是否被继承,吴某只能以刘某的遗产为限进行执行,对于刘某妻子个人名下的房产,在无证据证明上述财产为刘某遗产的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对其进行查封。

问题03:

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还是需要另案起诉?

对于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既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也可通过诉讼方式,根据继承进展情况,以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待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且逾履行期限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admin)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