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杭州市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杭州市共受理离婚申请27948对,实际办理离婚手续16615对,比去年减少6084对,同比下降26.8%。离婚冷静期内撤回及离婚冷静期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共有8265对,达到了申请人数的29.58%。
为了保证婚姻存续或离婚后对出轨一方的惩罚,现实中不少夫妻之间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约束对方,如约定“发现配偶有外遇的,离婚时应赔偿50万元”、“出轨方应主动放弃小孩抚养权,并净身出户”。那么,《民法典》施行后,该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先来看一则案例!
01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忠实,自愿以书面形式约定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
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忠诚协议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关于“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各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民法典》颁布之后,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已经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则提出:对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需要进行类型化分析。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认真对待。
也就是说, 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如有一方不愿意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同样,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并且仅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予受理。
02 有必要签夫妻忠诚协议吗?该怎么签?
既然忠诚协议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有人会问还有必要签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在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都会是一份重要的关键性证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如果忠诚协议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离婚时可以根据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程度等作出裁判考量。
夫妻忠诚协议的拟定看似简单,实际则涉及多方面技巧,一不留神可能会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协议内容需经深思熟虑,最好在律师指导下根据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拟定。
一般情况下需遵循以下几点:
缔约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协议条款不应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协议条款不应涉及剥夺和限制缔约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
协议中关于忠诚义务应当尽量具体化,关于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要合理。
夫妻忠诚协议模板
本文附上《夫妻忠诚协议(已有一方存在过错)》、《夫妻忠诚协议(暂无过错方)》两份模板,仅供参考。识别以下二维码获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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