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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婚姻中的外遇,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该怎么签?(附协议模板)

更新时间:2022-03-29 13:19:10点击次数:1247次



前言

根据杭州市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杭州市共受理离婚申请27948对,实际办理离婚手续16615对,比去年减少6084对,同比下降26.8%。离婚冷静期内撤回及离婚冷静期后放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共有8265对,达到了申请人数的29.58%

为了保证婚姻存续或离婚后对出轨一方的惩罚,现实中不少夫妻之间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约束对方,如约定“发现配偶有外遇的,离婚时应赔偿50万元”、“出轨方应主动放弃小孩抚养权,并净身出户”。那么,《民法典》施行后,该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先来看一则案例

许某与冯某曾系夫妻,2015年7月,许某向冯某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壹佰万元整”。2019年4月,许某向冯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本人许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冯某壹佰万元整……”。2021年6月,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向其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壹佰万元的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01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忠实,自愿以书面形式约定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


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忠诚协议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关于“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各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民法典》颁布之后,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已经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则提出:对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需要进行类型化分析。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认真对待。

也就是说, 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如有一方不愿意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同样,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并且仅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的诉讼亦不予受理。

02 有必要签夫妻忠诚协议吗?该怎么签?

既然忠诚协议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有人会问还有必要签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在离婚纠纷中忠诚协议都会是一份重要的关键性证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如果忠诚协议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离婚时可以根据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程度等作出裁判考量。

夫妻忠诚协议的拟定看似简单,实际则涉及多方面技巧,一不留神可能会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协议内容需经深思熟虑,最好在律师指导下根据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拟定。

一般情况下需遵循以下几点:

缔约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协议条款不应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协议条款不应涉及剥夺和限制缔约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

协议中关于忠诚义务应当尽量具体化,关于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要合理。

夫妻忠诚协议模板

本文附上《夫妻忠诚协议(已有一方存在过错)》、《夫妻忠诚协议(暂无过错方)》两份模板,仅供参考。识别以下二维码获取全文。


已有一方存在过错
暂无过错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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