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Introduction/
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中屡见不鲜。此时,若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未经清算即自行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公司不经营想要注销,这些问题以及产生的法律风险必须先搞清楚!(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以案
说法
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王某、陈某均系该公司股东。
2017年8月7日,某法院判决确认杭州市某科技公司应向杭州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杭州市某科技公司、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予清偿,杭州某银行申请执行。后,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自行办理注销登记。杭州某银行遂向某法院申请追加王某、陈某为被执行人,就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法院经审查认定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杭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裁定追加王某、陈某为被执行人。
上述案例为在执行程序中,股东因未依法清算被法院依法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导致在认缴出资范围外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切记:公司清算、注销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就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注销
搞清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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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程序
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1、解散
(1)自愿解散: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2)强制解散: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法院的裁决。
2、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具体程序包括:
(1)成立清算组
(2)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
(3)开展清算活动
(4)分配公司财产
(5)制作清算报告
3、注销登记
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主要情形
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
❖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
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有其他过错行为。
未依法清算、注销主要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
具体情形 |
责任形式 |
清算组成员 |
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
承担赔偿责任 |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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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 |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
承担赔偿责任 |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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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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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承担清偿责任 |
第三人 |
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公司、直接责任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 |
撤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清算组成员等,都将面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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