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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实务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分析

更新时间:2021-05-26 10:21:39点击次数:1741次

 

近期,各种建筑材料持续上涨,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开始关注和咨询材料调差的问题。而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也必然引发索赔,如何应对材料调差的索赔?本文初步分析了风险应对的措施,希望有所裨益。

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基本情况

近期,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如下图)。


图片来源网络

根据《中国经济时报》,5月10日国内钢材市场大幅拉涨,兰格钢铁云商平台监测数据显示,三级螺纹钢单日涨幅达389元/吨,热轧卷单日涨幅369元/吨。兰格钢铁全国综合钢材价格上升至6510元/吨,单日涨幅6.9%,突破2008年的前期高点,创下历史新高。

 

5月10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为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

 

图片来源网络

同时,受到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大幅涨价的影响,电梯、管桩等设备材料的生产成本也大幅增加,因此多家电梯公司、管桩公司也陆续发布了价格上调的通知。

二、建筑材料涨价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建材价格约占工程总造价的60%~75%,建材价格上涨10%就意味着工程总造价上涨6%~7.5%,这就导致施工成本大幅上涨,极大吞噬了施工承包单位的利润。

 

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了施工承包单位的风险大大增加,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利益失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将面临如何处理正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问题,特别是施工企业。

 

对于已经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如果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期间不再进行价格调整,则施工企业将难以就建材价格上涨的问题与建设单位协商或者提出索赔,该部分风险也将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因此引发的结算争议,往往是无法通过常规的索赔程序进行解决,免不了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

 

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通常较长,受政策变化、天气、自然条件等影响较大,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势必影响工程价款。此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很容易引发工程价款纠纷,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措施,避免建材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

1、施工合同需明确约定材料调差的相关条款

关于材料调价,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调价约定不明的,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资料进行计算;无调价约定的,往往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因此,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前期施工合同谈判、签订时,应对材料调差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明确材料调差的范围、调整公式、补差款项结算方式及计价依据等内容,提前预判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的风险。

2、发生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2008年也曾发生过建材价格持续上涨的现象,当时全国多个省份出台过相关文件,对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由于发承包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很多施工合同采用了固定总价的形式,施工期间工程总价不予调整,也就未明确材料调差的条款。

 

但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发生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形,但施工合同未约定材料调差内容,施工承包人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材料调差条款。

3、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承担范围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施工承包人可以在材料价格涨幅超过约定范围时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因此,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承担范围,风险承担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自担风险,而风险承担比例越高,需要承包人自担的风险越重,这就需要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合理识别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合理的风险承担范围。

4、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索赔资料和依据

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变化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数量十分庞杂,合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证据保留意识薄弱,索赔证据往往很容易被忽视,导致后期索赔陷入困难和不利局面。为减少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材料调差的争议,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建材价格上涨索赔的事实证据和损失证据,妥善收集、留存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调价的指导性文件,并设立证据台账、编制证据目录、建立索赔证据档案,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5、谨慎选择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救济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价,而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不大的,一般视为商业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调差,施工承包人根据行业惯例或造价文件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索赔的,不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

 

因此,一旦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合同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因为情势变更的诉讼请求目前仍难以获得支持,一般以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与风险进行调整。如果确实协商无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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