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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疆棉花!明星与H&M、Nike等品牌方解约的法律责任及合规保障

更新时间:2021-03-29 14:37:41点击次数:1657次

近日,H&M因挂出“停用新疆棉花”的声明,已遭全民抵制。且广大网友发现,除H&M外,不少国外品牌均发表过禁止在其品牌产品中使用新疆棉花的声明或言论,包括Nike、adidas、匡威、优衣库等等。

一时间,引发众怒,网友纷纷喊话自己的爱豆与抵制新疆棉花的品牌解除代言。王一博、张艺兴等明星也在第一时间宣布终止与相关品牌的一切合作。今天早上,白敬亭因处理与匡威解约事宜而误机的新闻上了热搜。

明星带头抵制辱华品牌,维护国家尊严,广大网民拍手称快,但这背后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比一纸声明要复杂与沉重得多。


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单方面决定并宣布与代言品牌解除一切合作关系,是否要面临天价赔偿?


这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解除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如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事由或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则解除权人或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解除事由既不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即为违约,解除人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约定解除的事由,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合同双方自行商议决定。法定解除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详见文末相关法条)。

具体到此次新疆棉事件,品牌方发表不当言论,使得其品牌声誉、形象大幅受损,代言人据此单方面宣布解除与品牌方的代言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取决于该解除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如品牌方与艺人间的代言合同明确约定,品牌方出现不当行为、发表不当言论或任何其他情形,导致其品牌形象、声誉严重受损,或品牌方出现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干涉国家内政等行为的,艺人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类似解除条款的,则艺人解约不仅无需承担天价赔偿,还可以反过来要求品牌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品牌方与艺人间的代言合同未约定上述条款的,则艺人想要免除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比如因品牌方抵制我国新疆棉的行为系不可抗力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其代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而要求解约等,但这将存在巨大的困难。


鉴于国外品牌辱华事件已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品牌代言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宣扬民族精神的同时,建议艺人团队在签订代言合同时,增加品牌方出现不当言行,艺人有权解除代言合同,终止一切合作的条款,以保障艺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法条:

01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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