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人社部、法院等出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规范企业的工资发放,但其中有一条尤为让企业HR困惑,因涉及到工资发放的情况,被员工高度关注。那就是: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到底如何理解?
也难怪,寥寥八字,可以变出三种工资发放方式,以案释法下:
杭州越风公司,按月发放工资,每月10日进行结算,发放上月工资。受疫情影响,公司自2月3日起开始停工,2月份工资该如何发放?
01
理解为每一个自然月,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月3日至2月28日”。
02
理解为自停工停产之日起向后顺延一个月(最多3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为“2月3日至3月3日”。
03
理解为自停工停产之日起至出现第一个实际工资结算之日止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为“2月3日至2月10日”。
本律师团队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无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均未进行概念的界定。
而参考其他省份,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习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实行周、日工资制度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本律师团队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相关的司法审判案例予以支撑,但从法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让企业在停工停产之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生活和经济保障。考虑到从正常发放工资到生活保障期间,也需要一个过渡期间,故设置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照常发放,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生活费”的处理规则。如果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为停工日期、工资计发日期不同而导致长短不一,则涉嫌违背立法本意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故本律师团队认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系指自停工停产之日起向后顺延一个月(最多30日)即观点二。
相比较而言,观点二可能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计薪规则,而且对企业来说所承担的责任是也是最重的。
考虑到大部分企业的现金流枯竭以及业务断崖式下降的情况,本律师团队还是更建议,就疫情期间的工资,企业主动与员工采用协商的方式调整薪资报酬,并以书面协议(《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调整工资标准的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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