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DYNAMIC
本所动态
本所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本所动态

企业困惑、员工关注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20-03-06 17:07:50点击次数:1248次

 


    受疫情影响,人社部、法院等出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规范企业的工资发放,但其中有一条尤为让企业HR困惑,因涉及到工资发放的情况,被员工高度关注。那就是: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到底如何理解?

 

    也难怪,寥寥八字,可以变出三种工资发放方式,以案释法下:

杭州越风公司,按月发放工资,每月10日进行结算,发放上月工资。受疫情影响,公司自23日起开始停工,2月份工资该如何发放?

 

01

    理解为每一个自然月,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3日至228


02

    理解为自停工停产之日起向后顺延一个月(最多30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为“23日至33


03

    理解为自停工停产之日起至出现第一个实际工资结算之日止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就是说,自停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为“23日至210

 

    本律师团队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无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均未进行概念的界定。

 

    而参考其他省份,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习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实行周、日工资制度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本律师团队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相关的司法审判案例予以支撑,但从法条的立法本意,应该是让企业在停工停产之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生活和经济保障。考虑到从正常发放工资到生活保障期间,也需要一个过渡期间,故设置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照常发放,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生活费的处理规则。如果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为停工日期、工资计发日期不同而导致长短不一,则涉嫌违背立法本意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故本律师团队认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系指自停工停产之日起向后顺延一个月(最多30日)即观点二。

 

     相比较而言,观点二可能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计薪规则,而且对企业来说所承担的责任是也是最重的。

 

     考虑到大部分企业的现金流枯竭以及业务断崖式下降的情况,本律师团队还是更建议,就疫情期间的工资,企业主动与员工采用协商的方式调整薪资报酬,并以书面协议(《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调整工资标准的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
(编辑:朱俊、陈涵律师)

浙江新鉴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Copyright www.wjjlaw.cn © 2012-2015 杭州市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萧山科创中心C号楼(3号楼)10层 浙ICP备1303032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