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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孙勇龙、颜群炜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更新时间:2008-04-18 16:11:00点击次数:2867次
      2007年12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陵水县政府2004年3月9日作出的无偿收回决定违法,责令陵水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是我所孙勇龙、颜群炜两位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至此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2004年3月,我所接受杭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由孙勇龙、颜群炜两位律师代理其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2004年3月9日,陵水县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海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的决定。2005年12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南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海通公司败诉。海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7月和2007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在这三年里,孙勇龙、颜群炜两位律师仔细翻阅材料,多次赴海南调查、开庭。至此,漫长的行政诉讼案终于成功结束,切实维护了海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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